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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赵俊英与朱克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英,朱克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1213号原告:赵俊英,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朱克珣,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英诉被告朱克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外达成了和解。原告赵俊英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赵俊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