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法执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清毅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刘清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304号申请人西安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周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清毅,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2627.8元,案件受理费167元,执行费97元,合计1289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清毅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清毅已自觉缴纳案件款12794.8元,执行费97元,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临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