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292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许昊林与许景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昊林,许景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2928号原告许昊林。法定代理人梁芳(曾用名梁来芳)。委托代理人殷国丰。被告许景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昊林与被告许景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昊林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昊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昊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许景风负担。审判员 谢慧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