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环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郑瑞运、刘桂霞、刘先涛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郑瑞运,刘桂霞,刘先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商初字第39号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负责人李长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伟,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超,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郑瑞运。被告刘桂霞。被告刘先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告郑瑞运、刘桂霞、刘先涛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阳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人民陪审员 丛永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