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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环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郑瑞运、刘桂霞、刘先涛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郑瑞运,刘桂霞,刘先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商初字第39号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负责人李长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伟,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超,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郑瑞运。被告刘桂霞。被告刘先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告郑瑞运、刘桂霞、刘先涛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阳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人民陪审员  丛永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