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郭茂桂与肖树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茂桂,肖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郭茂桂,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武穴市人,农民,租住武穴市。被执行人:肖树文,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武穴市人,退休干部,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郭茂桂依据已生效的(1998)武经监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1998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树文与申请执行人郭茂桂的委托代理人苏长龙自愿协商和解,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郭茂桂的委托代理人苏长龙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063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明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