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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民终裁字1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常振海起诉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终裁字16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常振海,男,1962年8月13日生,汉族。上诉人常振海不服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不字第2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原裁定认为“起诉人与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孙家庄村民委员会土地纠纷,涉及土地征用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指令路北区人民法院���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常振海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审理,原审裁定对常振海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不字第31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路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代理审判员  赵小芬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