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商初字第59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诉张凤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张凤玉,王西美,李晓强,侯美霞,李义都,庞斐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59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杜金国,该行行长。被告张凤玉。被告王西美。被告李晓强。被告侯美霞。被告李义都。被告庞斐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告张凤玉、王西美、李晓强、侯美霞、李义都、庞斐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1万元的冻结。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张凤玉、王西美、李晓强、侯美霞、李义都、庞斐斐所有的银行存款21万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640元,共计379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邵照学人民陪审员 杨树林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