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桥初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博,陈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XX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桥初字第00779号原告王博,女,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被告陈博,男,1983年4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博与被告陈博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博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孙云利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庞拉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