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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贾连生诉被告贾良志、李彩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连生,贾良志,李彩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123号原告贾连生被告贾良志被告李彩莲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郭宁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连生诉被告贾良志、李彩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钧代理审判员  侯佳媛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