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东执民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戴汀永与俞国良、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汀永,俞国良,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戴汀永。被执行人:俞国良。被执行人: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代表人:俞国良,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定代表人:赵云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汀永与被执行人俞国良、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公司名下财产已由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处置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53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