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茅民再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阎(闫)彩欣与周兴萍、李长斌(兵)、李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0)茅民再初字第1-1号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阎(闫)彩欣与周兴萍、李长斌(兵)、李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0)茅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主持调解,并经阎(闫)彩欣、范茂生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阎(闫)彩欣(身份证号码132439540315302)位于十堰市五堰街办四堰居委会面积56.68㎡的房产过户给周兴萍(身份证号码42262219630212282X。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字第××)。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