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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五洲支行与陈焕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五洲支行,陈焕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94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五洲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新洲广场人民大厦一层。法定代表人刘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凡清,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肖宁,该行职员。被告陈焕忠,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五洲支行诉被告陈焕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五洲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18.36元(已由原告预交),按照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4129.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车慧(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