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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波诉王博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王博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256号原告杨波被告王博强本院在审理杨波诉王博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波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波承担。审判员 乙 燕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笑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