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波诉王博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王博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256号原告杨波被告王博强本院在审理杨波诉王博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波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波承担。审判员 乙 燕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笑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