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司彩红与冯兆乾、郭会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彩红,冯兆乾,郭会涛,魏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司彩红。被执行人冯兆乾。被执行人郭会涛。被执行人魏剑波。司彩红申请执行冯兆乾、郭会涛、魏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2012)郑绿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司彩红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牵扯到令一个案件的审理,处置时间较长,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执字第3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荀辉生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李安永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