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执民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浙江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唐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唐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国强,王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绍执民字第202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金盾大厦。负责人:周明鸣,系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环镇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黄国强。被执行人:绍兴唐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法定代表人:黄国强。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车站路41号。法定代表人:杨学夫,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国强。被执行人:王筱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绍商外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中成公寓6号、7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营业房(建筑面积分别为6号一楼102.69平方米、二楼102.69平方米;7号一楼87.67平方米、二楼87.67平方米;10号一楼129.58平方米、2楼129.58平方米;11号一楼97.49平方米、二楼97.49平方米;12号二楼31.99平方米;13号二楼35.89平方米;14号一楼63.03平方米、二楼63.03平方米。详见绍宏泰评报字(2011)第54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浙江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中成公寓1幢1号1层附房、1幢2号2层附房、2幢3号2层附房(建筑面积分别为180.64平方米、500.34平方米、97.30平方米、详见绍兴业评(2011)第48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二、拍卖被执行人黄国强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凤江路c幢6层、8层、9层、10层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共计为1333.22平方米,详见绍宏泰评报字(2011)第94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黄国强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城南中成公寓营业房15-16号1-2层营业房(建筑面积分别为153.22平方米、203.36平方米,详见绍兴业评(2011)第48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三、拍卖被执行人王筱丽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国贸中心北区12幢107室、108室房产(建筑面积分别为241.39平方米、49.15平方米,详见绍宏泰评报字(2011)第60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位于绍兴市解放北路润和世纪广场443-1、443-2商铺、484-1、484-2、484-3商铺(建筑面积分别为32.08平方米、32.08平方米、23.45平方米、23.45平方米、23.45平方米,详见绍宏泰评报字(2011)第95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四、拍卖绍兴唐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县平水镇工业园区的厂房及其二宗土地使用权(含综合楼、门卫、食堂、锅炉房、宿舍,建筑面积共计为21098.1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12347平方米、6772平方米,详见绍宏泰评报字(2011)第95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绍县土评(2012)第005号土地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新祥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