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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张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孔祥品与张觉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382号原告孔祥品,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孔晨,男。被告张觉民,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品与被告张觉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品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孔祥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2.5元,剩余2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孔祥品。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