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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文锦超与苗丽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13号原告文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熊燕,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洪梅,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2年6月15日10时30分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原告文某代理人熊燕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文某本人无特殊情况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原告文某无特殊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诉讼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明  升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淦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