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张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侯尊雷与王安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尊雷,王安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317号原告侯尊雷,男,195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安党,男,194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尊雷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尊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侯尊雷承担388元,剩余38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