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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法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闫书林与广平县粮食局北吴村粮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书林,广平县粮食局北吴村粮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广法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闫书林。被执行人广平县粮食局北吴村粮站负责人韩景月,系粮站主任。本案在执行闫书林与广平县粮食局北吴村粮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3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3000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广法执字第46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星华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王俊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颖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