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舟岱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俞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民初字第106号原告:俞某。被告:顾某。原告俞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对被告顾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沈志浩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姚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