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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兴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史兰兰申请执行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史兰兰;肖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兴执字第00095号申请人史兰兰,女,生于1967年1月18日,汉族。被申请人肖勇,男,生于1968年9月29日,汉族。史兰兰申请执行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2)兴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意见,即由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8550元,剩余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被申请人已按上述协议将案件款18550元自行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收条后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350元被申请人已承担。本案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兴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代审判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