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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薛某某继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何某某,女,1926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薛庄村。被告:薛某某,男,1958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二0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学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小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