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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民申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杨安民与浙江伟丰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安民,浙江伟丰织造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申字第4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安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伟丰织造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国英。申请人杨安民与被申请人浙江伟丰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和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2)绍越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和(2012)浙绍民终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6月1日,杨安民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杨安民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本案提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杨安民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安民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毕金刚代理审判员  梅 云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佳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