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鹏远,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午6月II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150元,剩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 策代理审判员 贾 赞人民陪审员 朱小斋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梁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