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164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和记黄埔观澜地产有限公司与蔡宜生房屋买卖民事裁定书164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深圳某某地产有限公司;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164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某某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男,1958年5月4日出生,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1965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上诉人深圳某某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蔡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某某地产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某某地产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某某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336元,减半收取为13668元,由上诉人深圳某某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多收部分由本院退回深圳某某地产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力代理 审 判员 吴思罕代理 审 判员 郑志锋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兼) 李全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