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宝贵与汪国银、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贵,汪国银,张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杨宝贵,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汪国银,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张洁,女,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贵诉被告汪国银、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宝贵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宝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宝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杨宝贵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兆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