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胡忠狄与黄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忠狄,黄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胡忠狄,农民。被执行人:黄剑峰,农民。本院在执行胡忠狄诉黄剑峰(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剑峰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黄剑峰尚欠申请执行人胡忠狄借款7486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826元、执行费102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4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熠 ( 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