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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二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玉忠与被告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添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忠,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添置业有限公司,石建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543号原告赵玉忠,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祥钢,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妮娜,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396号。注册号610000100011517。法定代理人石建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静,女。被告西安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电厂东路8号,注册号610111100004540。法定代理人答同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培儒,男。被告陕西天添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辛广路十号,注册号610000100082387。法定代理人栗美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静,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第三人石建军,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忠与被告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添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5日以需要多方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忠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500元,其余13829万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允之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