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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孙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189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修理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18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定平审 判 员  万 林代理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