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钟洁犯寻衅滋事罪、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2382号罪犯钟洁,于浙江省慈溪市,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了(2010)浙甬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06)慈刑初字第111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钟洁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与寻衅滋事罪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6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钟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获2011年度监狱记功、2012年4月监狱单项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洁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代理审判员 曾娇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