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榭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军军与叶安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军,叶安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榭商初字第70号原告:周军军,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吴昊迪,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安康,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军诉被告叶安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军军于2012年6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军军撤回对被告叶安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军军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沈永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方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