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南法执字第556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嘉德盛五金厂、佛山市杰宁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嘉德盛五金厂,佛山市杰宁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执字第556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嘉德盛五金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润胜。委托代理人:温新祥,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杰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招英森。委托代理人向绍森,男,汉族,1965年7月27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嘉德盛五金厂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杰宁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佛南法民二初字第3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双方一致确认佛山市杰宁电器有限公司欠佛山市禅城区嘉德盛五金厂货款210695元,被执行人于2011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2月每月28日前各支付60000元,余款40695元于2012年3月30日前付清;被执行人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本案不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若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欠款余额全额、补偿金46250元及以尚欠款项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577.09元、财产保全费1804.7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并于2012年3月30日前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了部分款项并签订和解协议,双方确定截止2012年7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货款(包括补偿款)96945元、逾期利息8087.02元、诉讼费4381.81元,合共人民币109413.83元。被执行人于2012年7月19日前支付30000元,2012年8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2012年9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部分货款并签订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过长,申请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佛南法执字第55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如未能按照和解协议确定的还款金额和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周 森代理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善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