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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虎民初字第023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徐荣耀与徐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荣耀,徐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虎民初字第0230号原告徐荣耀。委托代理人朱永磊,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滢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林荣。原告徐荣耀与被告徐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日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永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在2008年1月26日、4月21日合计向原告借款1.5万元。当日原告将借款交给了被告,时至今日被告未归还上述款项,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1月26日、2008年4月21日分别向原告出借了10000元、5000元,合计15000元。被告尚未将上述款项归还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合同亦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徐林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荣耀借款本金15000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76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王耀华代理审判员  朱海兰人民陪审员  罗财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