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行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新亚文具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新亚文具有限公司,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温州三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浙温行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新亚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增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坚正。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温州三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辉。上诉人温州市新亚文具有限公司因诉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2)温鹿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温州市新亚文具有限公司以“已与拆迁方达成拆迁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温州市新亚文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州市新亚文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温州市新亚文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晓军审判员 张 存审判员 张苗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项岳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