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新娥诉牛运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娥,牛运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223号原告王新娥,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牛运政,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娥与被告牛运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娥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新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0元,由王新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孟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