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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林丽锋与诉任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776号原告林某某,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治秦,西安市临潼区栎阳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任某某,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林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治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7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原告经介绍人之手送给被告彩礼10000元,被告当场返还1000元。2008年12月2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9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举行结婚仪式。结婚前,原告经介绍人再给被告彩礼6000元。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叫来原来的男朋友作了人工流产手术,并在当年农历正月二十日与其前男友离家出走打工,从此再未回过原告家。基于以上原因原告认为与被告分居两年有余,且被告早已表示不愿与原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主张被告返还彩礼15000元。被告任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原告曾分两次给付被告彩礼款共计15000元。2008年12月18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初关系一般,后因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在怀孕流产之后,双方矛盾加剧,2010年后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2012年3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主张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5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无法进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暂,在共同生活期间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因生活琐事屡起矛盾,且在发生家庭矛盾后彼此不能妥善处理,长期互不尽夫妻义务,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5000元,因缺乏证据证实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之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因原告未主张,且被告未到庭,致本院在本案中无法核查,故本案不作处理,双方当事人日后如有争议,可另行解决。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林某某与任某某离婚。二、驳回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朱宝发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于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