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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191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曾用名李配配)。上述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1、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可准予离婚的情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答辩状,明确表示同意离婚。3、裁决结果:本案属离婚纠纷。本院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结合本案被告亦同意离婚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有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润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