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环商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生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商初字第181-2号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和平路113号。法定代表人刘新惠,董事长。被告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的(2012)威环商初字第18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381101040007382账户存款19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