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胥桂芹与郭学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胥桂芹;郭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65-2号原告胥桂芹,女,1963年1月2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被告郭学东,男,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6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现已撤诉,该案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郭学东所有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小区五号楼四单元五楼西户房产的查封。审判长  王玉霞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梁怀敬二0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