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献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臧瑞生、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瑞生,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执字第474号申请人:臧瑞生,河北省献县陈庄镇双岭村。被执行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沧民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令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