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宝鸡市建材陶瓷厂与宝鸡市冰山空调冷气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建材陶瓷厂,宝鸡市冰山空调冷气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建材陶瓷厂。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大堡北侧。法定代表人,郑润贤,任厂长。被执行人宝鸡市冰山空调冷气工程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法定代表人,冯清伟,任经理。宝鸡市建材陶瓷厂与宝鸡市冰山空调冷气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1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归还房门钥匙,拆除其在租赁场地上的自建房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16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第三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宝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