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法执字第0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支行申请执行郝根峰、孟春亭、张伟、王疆锋、孟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支行;郝根峰;孟春亭;张伟;王疆锋;孟华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临法执字第00087-1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会昌路**。 负责人李扣扣,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郝根峰,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孟春亭,男,195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伟,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疆锋,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孟华伟,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2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郝根峰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4007.25元,郝根峰支付申请人借款利息482.68元,郝根峰支付申请人截止2011年11月3日的逾期利息2242.95元,并以26732.88元为基数从2011年11月4日起按年利率20.25%支付逾期利息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孟春亭、张伟、王疆锋、孟华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456元,执行费30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郝根峰等五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郝根峰从2012年6月起每月给付申请人案件款2000元直至所有案件款清付完毕,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0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 杰 审 判 员 王 毅 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希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