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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阳执字第100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伟车辆冻结收入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于学英,徐敬波,徐大阳,曾范平,吕国华,翟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1001—2号申请执行人:赵伟,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照旺庄镇后淳于村。被执行人:于学英,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现在烟台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徐敬波,男,1983年5月1日出生,住莱阳市沐浴店镇北寨头村。被执行人:徐大阳,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沐浴店镇中崖后村。被执行人:曾范平,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民政局干休所。被执行人:吕国华,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梨园小区。被执行人:翟军辉,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市中村(3706821975070202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莱阳刑初字第4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翟军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翟军辉所有的在莱阳市长城运输有限公司鲁FCD03**舒驰牌客车一辆,且该车在栖霞汽车站和莱阳汽车站有营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翟军辉所有的鲁FCD03**舒驰客车在烟台交运集团莱阳运输有限公司和烟台交运集团栖霞运输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先文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莱阳执字第1001-1号烟台交运集团莱阳运输有限公司:关于赵伟诉翟军辉、于学英、徐敬波、曾范平、吕国华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莱阳刑初字第4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翟军辉所有的鲁FCD03**客车在莱阳汽车站有营业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协助扣留翟军辉所有的鲁FCD03**客车在莱阳汽车站营业收入250000元。附:(2012)莱阳执字第1001-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联系人:辛先文电话:738****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莱阳执字第1001-2号烟台交运集团栖霞运输有限公司:关于赵伟诉翟军辉、于学英、徐敬波、曾范平、吕国华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莱阳刑初字第4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翟军辉所有的鲁FCD03**客车在栖霞汽车站有营业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协助扣留翟军辉所有的鲁FCD03**客车在栖霞汽车站营业收入250000元。附:(2012)莱阳执字第1001-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联系人:辛先文电话:738****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