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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73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村民委员会、三堰村二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73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堰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郭卫宾,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郭红选,该村委会委员。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三堰村二组)。负责人胡省林,该组组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三堰村委会、三堰村二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薛建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三堰村委会委托代理人郭红选、被告三堰村二组负责人胡省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她系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东村村民,自幼在村中居住长大。自2000年6月,她与户县惠安厂职工李建忠同居生活,但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属同居关系。现本村土地被征用,而两被告在给村民分发征地款时未给她分发,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给付她征地款47063.41元。被告三堰村委会、三堰村二组均承认原告李某某所诉属实,但辩称因原告李某某系出嫁女,所以才未给原告分发,认为是否应给分发应由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1976年3月25日出生在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东村并在该村居住生活、长大,户籍登记在三堰东村131号。2000年6月,原告李某某与属居民户口的户县惠安厂职工李建忠同居生活,但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属同居关系。2012年4月,被告三堰村二组土地因“三星项目”被征用。2012年6月6日,被告三堰村二组给组内村民每人分发征地款47063.41元,但以原告李某某已结婚,属于出嫁女为由未给李某某分发。庭审中,原告李某某坚持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坚持要求两被告给付她征地款47063.41元。被告三堰村委会、三堰村二组均坚持其辩称意见。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自己的户口本、李建忠的户口本及户籍证明等证据附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出生于三堰东村并生长居住在该村,户籍也在该村,具有该村村民资格。虽自2000年6月起,原告李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与他人同居生活,但其户籍仍然在三堰村,仍属三堰村二组村民,其理应与三堰村二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被告三堰村二组不给原告李某某分发征地款,显然已侵害了原告李某某的合法财产权,故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因被征用土地并非三堰村所有,本案所涉征地款实为被告三堰村二组基于本组土地被征用给组内村民发放的,所以被告三堰村委会对原告李某某所诉征地款不负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三堰村二组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某某征地款47063.41元。二、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三堰村委会给付其征地款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970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由被告三堰村二组承担,在给付上述案款时一并交付给原告李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