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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自民二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俊明与张之江、黄锡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俊明,黄锡禄,张之江,詹沛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自民二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明,女,194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现住自贡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锡禄,女,194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之江,女,194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黄锡禄,本案上诉人之一。原审被告詹沛鑫,男,194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上诉人王俊明、张之江、黄锡禄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1)自流民一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俊明,上诉人黄锡禄(亦即上诉人张之江的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詹沛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1)自流民一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袁万雄审判员  李 彬审判员  曾伟贤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古 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