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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217-21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花筒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万花筒网络有限公司纵横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万花筒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万花筒网络有限公司纵横网吧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217-219号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中心区N5宏发领域花园4栋2628(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尹婷婷,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强,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慧。被告深圳市万花筒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东方皇宫二��213。法定代表人唐其虎。被告深圳市万花筒网络有限公司纵横网吧,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东方皇宫二楼。负责人唐其虎。上列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万花筒网络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万花筒网络有限公司纵横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三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每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每案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淑萍代理审判员  马宏记人民陪审员  肖卫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亦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