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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殷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清军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某支行持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中证执字第2号强制执行证明书,袁清军,安阳市贞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殷执字第13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某支行,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袁清军,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安阳市贞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某支行持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中证执字第2号强制执行证明书,申请执行安阳市北关区公证处(2002)北证经字第799号公证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安阳市北关区公证处于2002年9月11���出具的(2002)北证经字第79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本院准予执行;二、二被执行人于2012年7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行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则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银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