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3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吴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281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77年1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安勤,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男,汉族,1975年1月26日出生。原告吴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安勤,被告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其与被告经被告的姑妈介绍���互认识,双方于1997年12月登记结婚。于1997年8月19日生有长子何某乙,2001年10月16日生次子何某丙。婚后,被告经常因琐事无辜殴打原告,在漫长的婚后生活中,被告殴打原告已成为家常便饭。特别是在2012年2月24日晚十点,被告无故殴打原告,实施残酷的家庭暴力,将原告的腰椎打成骨折,至今无法痊愈原告处于极度痛苦之中。在2011年原被告已经分床居住,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各抚养一个;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并没有分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2月在南江县双桂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子,1997年8月19日生有长子何某乙,2001年10月16日生次子何某丙。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以至于夫妻关系不睦。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南江县双桂乡人民政府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并孕育有两子,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双方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今后,原、被告应互谅互让,互相信任,共同创建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洁代理审判员 王伟代理审判员 郝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鲍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