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冀民一初字第8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西恒与白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恒,白玉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819-1号原告张西恒,男,194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冀州镇南王庄村人。被告白玉荣,27岁,汉族,南宫市大村乡白庄村人。原告张西恒与被告白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告白玉荣驾驶的冀T×××××轿车一辆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白玉荣驾驶的冀T×××××轿车一辆就地扣押于冀州市公安交通交警大队。原告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