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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管洁与管明海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洁,管明海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952号原告管洁,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地平线有限公司职业顾问。被告管明海,男,193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管洁与被告管明海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洁、被告管明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洁诉称,原告系被告的孙女,原告父亲管春元是管明海的三子,于1998年去世。2011年10月10日被告将位于西安市新城区西窖洞1号座西朝东砖混结构上、下两层楼房的一层南面一间赠与给原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管明海承认原告所述属实,但称其现在正在此居住,短期内无法搬出。经审理查明,原告管洁系被告管明海的孙女,是被告三子管春元的女儿,管春元于1998年去世。1989年,管明海、高玉兰夫妇将其所有的西安市新城区西窖洞1号土木结构房屋翻建成座西朝东砖混结构上、下两层楼房共四间房屋(市房权字1125110014I91-1号),产权人登记在管明海名下。后高玉兰去世。管明海在该一层南面一间房屋内居住。2011年10月10日,被告管明海将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西窖洞1号座西朝东砖混结构上、下两层楼房一层南面一间赠与给原告,原告亦表示接受。以上事实,有社区居委会证明、(2009)新民初字第1135号判决书、被告书写的赠与情况说明、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管明海将其所有的西安市新城区西窖洞1号砖混结构上、下两层楼房一层南面一间房屋赠与原告所有,原告亦表示接受,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据此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其现一直在此房居住无法搬出,原告当庭表示在该房屋拆迁之前可一直由被告居住,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西安市新城区西窖洞1号座西朝东砖混结构上、下两层楼房一层南面一间房屋归管洁所有。诉讼费43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虹代理审判员 沈 颖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国梅